疑计费有误 用户告移动通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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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1:23 辽沈晚报 | ||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本报讯 程哲 记者王晓倩报道 手机欠费被停机,本无可厚非,但一位持4部手机、先后欠费1700余元被销号的用户却以电脑计费有误为由,将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5年11月至1999年6月期间,家住大东区的陈某在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3部手机入了数字网,1部手机入了模拟网。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电脑计费单显示,陈某的4部手机分别欠费1797.52元、376.5元、417.85元、151.33元,4部手机因此被停机,并予以销号。陈某认为,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的电脑计费系统有误,于是在2001年将移动通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回其手机入网费、赔偿经济损失22900元。因管辖问题,此案于2002年10月29日移送至沈河区人民法院。 经沈河区人民法院调查,原告陈某的4部手机中,模拟网手机里有1000元的话费保证金,充抵其上述拖欠的话费后,该模拟网的手机余额已为零元。而陈某的4部手机至今欠费1743.2元。法院认为,陈某与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系移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陈某以怀疑被告电脑计费有误为由,诉请赔偿,不能成为法律事实,法院不予支持。因陈某无证据证明被告电脑计费有误,故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某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告在侵犯其知名权后,又停了其3部未欠费的手机,被告应承担其经济损失。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辩称,因陈某的手机拖欠移动电话费,才给其停机。手机入网费是由国家收取的,陈某要求退回入网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电信用户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费用。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因陈某未能及时足额交纳电信费用的违约行为,而按有关规定对陈某的4部手机予以停机销号,并无不当之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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