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原告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执行各干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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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2:34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 二审判决下达后,被告、原告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名执行法官分别接办案子,他们如何保证实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02年9月,市一中院二审判决,准许许世明与陈爱华离婚,许单位分配的一套房屋归陈所有,陈一次性付给许房款2.75万元。 许世明称,2002年10月,他向九龙坡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陈按判决支付房款及其他费用共计5万余元,此案由执行庭法官董小华负责。今年2月,他却收到九龙坡法院的信,说陈爱华也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归还房产证,叫他按时去执行庭找江德仁法官。 为便于执行,许世明随后将房屋产权证、国土证交给董小华法官。但依然迟迟没有结果。6月23日,董法官提醒许:去房屋交易所查查,房子是否还在户头上。许查后发现房屋已过户给陈爱华母亲。次日,许找到董法官了解,董证实房屋确已过户,并同意查封房屋。 至今,判决陈应补偿的款项,许一分钱没拿到。许认为,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陈爱华的申请执行了,这是否侵害了他的权利? 记者采访九龙坡法院。该院执行局张副局长称,当事双方均有提出强制执行的权利,执行庭对所有案子进行流水编号,按顺序分配给法官办理。可能出现上述情况。 张副局长说,出现这种情况,一般调整给某一个法官办理,这可以由当事一方提出或法院领导调整。因为董、江两位经办法官不在,张副局长承诺调查,一周内给具体答复。 (记者 丁香乐)本案引出法律空白点 律师沈仁刚、唐兵分析认为,此案牵出法律上的空白点:依据本案判决书,双方互有义务而迟迟没有执行,双方是不是都应当申请执行?执行是否要分先后,是不是该同时履行义务?法院该应当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找不到明确规定。 律师认为,这种互有义务案的执行,一般应保障双方的权利,保证履行义务。如果原属许世明的房屋的确已过户,则说明他已履行义务,但许没拿到补偿款,说明其权利未得到保证。因此可以认为法院在协调本案时出现审查不严的问题。但同一案子被告、原告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可由由两名法官各自办理,并无相关条文规定,属于法院内部管理行为。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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