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遇劫 货主“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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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5:1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葛良美 赵兴军 本报记者 曾光)运货途中遇劫,司机遭抢时竟回头找货主借钱,歹徒遂转移抢劫目标。事后货主以司机“暴露”自己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遇劫没钱找人借 原告余绍全称,今年1月30日,他身揣2万多元货款,租用梁玉兵的长安货车前往重庆拉海鲜,当晚8时许赶到重庆菜园坝珊瑚停车场附近。此时,前面一辆出租车上跳下两个小伙 梁玉兵转头对余绍全道:“借100元钱!”余绍全愣了一下,摸出100元钱交给梁。梁将钱交给两个小伙子。“这点钱咋够?500!”梁又回过头对余绍全说:“再借400!”余绍全极不情愿地抽出4张百元钞票。两个小伙子马上围过来,强行将余绍全裤袋里的1万元钱抢走。 事发后,余绍全认为正是梁玉兵的借钱行为,才导致自己被暴露,他应该赔偿自己全部损失。经多次协商未果,余绍全将梁玉兵告上法庭。主动付钱与我无关 梁玉兵在庭辩中称,自己遭歹徒胁迫时,本以为自己身上的几十元钱就可以将歹徒打发走,但歹徒嫌少要更多的钱。余绍全看到后,便主动掏出100元钱给歹徒,不料歹徒得款后继续相逼,余绍全不得已又给了歹徒400元。歹徒见状,强迫余绍全把裤兜里的钱全部交出。事后,余绍全向民警报称被抢4000多元,而不是1万元。梁玉兵说,余绍全受损是因歹徒抢劫所致,与他无关,故拒绝余的索赔请求。判决:被告赔一半 龙马潭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是否向原告借款交付歹徒的争议,原告用以支持的证据均缺乏客观性,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应排除“被告向其借款”的情节,确认为是原告的自主行为。 至于原告被劫金钱数额的问题,由于原告所举的证据中存在自报金额不一的矛盾,且无证据,故其主张的1万元金额不足为信。以被告所称的“听原告向民警报称被抢去4000多元”的情节较为客观,特别是在与社会生活中通常存在的预备临时支付金的习惯上(备零钞供随时摸取)有较大的接近性,故可按4000元金额予以推定确认。原告为维护原、被告共同利益而遭受损失后,有权获得受益人的补偿或与之分担损失。法院一审判决由梁玉兵为余绍全分担损失人民币2000元。余绍全对判决不服,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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