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夫一家人借钱给舅哥做生意,后来妹妹和妹夫闹别扭,哥哥手拿妹妹出具的收条称钱已还给了妹妹妹夫告上法庭 向舅哥要借款通讯员 孙永召 葛丽艳 记者 化冰本报讯 近日,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到妹妹给哥哥打收条的效力问题,值得深思。赵某是郑某的妹夫,平时两家关系不错。2002年初,郑某做生意急需用钱,赵某夫妻当然尽力帮忙筹措资金,不仅拿出自家多年的积蓄,还向赵某的母亲借了一部分款,先后两次借给郑某7万元钱。郑某给赵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按月息1%付利息。同年8月,郑某偿还了借 款本金5000元;2003年1月,郑又偿还利息6500元。事情按双方的预想发展得很顺利。可是就在2003年春节将至的时候,赵某夫妻因家庭琐事打了起来,双方矛盾激化,赵妻于腊月二十九回到娘家。郑某得知后到赵某家做妹夫的工作,希望妹妹两口子能够重归于好,但工作没有做通。春节过后,赵妻仍住在娘家,夫妻关系始终没有好转。2003年2月末,赵某到法院起诉,要求郑某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未付利息。被告郑某称:这6.5万元借款已于2003年2月6日还给了原告的妻子,有原告之妻出具的收条为证,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金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赵妻及双方亲属都来参加旁听,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及证据,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对借款及2003年春节前还款的事实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2003年2月6日赵妻给被告出具的收条是否真实有效。本案被告与赵妻系兄妹关系,无论被告还款给赵妻是否属实,被告在明知原告夫妻关系不睦的情况下将借原告的款还给原告之妻(自己的妹妹),赵妻单方收款和出具收条,都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所以此收条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对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万元及利息。法院宣判后,被告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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