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840万元 李立新终审被判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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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6:09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 】(本报记者)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李立新挪用公款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挪用巨额公款罪判处李立新5年有期徒刑。 李立新于1994年被委派到中海物业公司任总经理。2000年6月,中海物业公司原副总经理臧世胜和原总会计师李长柳共同出资成立了深圳市中海外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年11月2日,该公司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到860万元,并增加一名股东。臧、李等人同李立新商量后 李立新于2002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罗湖区法院于今年3月27日作出的判决认为,李立新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向他人借出款840万元,其出借目的是为私营企业的股东集资扩股验资,以实现骗取工商登记的目的,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进行非法活动,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作出后,李立新提出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因此维持原判。 作者:本报记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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