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达学校一直不与任课老师签订劳动合同 老师质疑校方“试用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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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6:09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试用期工资太低 近日,龙岗区龙岗镇鹏达学校的6名老师相继向本报反映,鹏达学校对待员工过于苛刻:试用期工资太低、一直未与任课老师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比较随意。 一名姓张的老师说,在试用期第一个月才领了200多元的工资,一打听,校方说试用期 当事人说法不一 近日,记者采访了鹏达学校的谢校长。谢校长说,该校有100多名民办教师。对于部分老师反映的情况,谢校长一一做了解释。 对于劳动合同问题,谢校长认为,不签劳动合同是出于学校管理的需要。如果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势必削弱学校管理,可能会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招聘时就讲清楚了不会签劳动合同,求职者也没有提出异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工资、包括试用期工资如何发放?谢校长解释道,老师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课时工资等11部分。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内,老师的职务工资和课时工资两项要打一定折扣,即第一个月拿50%、第二个月拿80%,其它的收入按正常标准发放。谢校长否认了试用期只发300多元钱的说法。 部分老师在接受采访时说,作为打工者,他们希望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属于弱势群体,无法强行要求校方签合同,以免落下不服从管理的口实而被解雇。他们希望劳动部门介入调查,维护一百多名民办老师的合法权益。 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记者昨日就上述情况采访了有关部门。市劳动局有关同志解释说,根据劳动法规,经过双方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可以对试用期时间的长短、试用期工资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在试用期间,虽然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工资按一定比例发放,但不得低于龙岗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龙岗镇劳动站的同志表示将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维护老师们的合法权益。 劳动部门有关同志提醒广大劳动者,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经营成本,制定了相对长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相对较低,试用期一满就解雇员工,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通常,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接到投诉后也难以处理,所以事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权益的前提,劳动者不要因为害怕无法应聘上岗而放弃手中的权利,否则最终还是难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作者:本报记者石义胜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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