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中央军委”扬己之名(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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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7:16 华商网-华商报 | ||||
摆在柜台里的包装盒本报记者 采薇 摄本报讯 (记者 牟凝慧)商家用名人、名事或其他合作单位进行自我宣传时,稍不注意就会触犯《广告法》。昨日,记者在西安舒仲花粉专卖店看到,该店柜台上摆放着印有“全国人大”、“中央军委”以及“政协”等字样的包装盒。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西一路的这家专卖店,只见门口一个玻璃橱柜里摆放着3个盒子,其中两个印有“中央军委保健委员会特供品”字样,另一个则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的字样。店内东侧的展示柜台上,除了“政协”字样的包装盒外,还有一种包装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赠”。据店内一名女工作人员介绍,以前这几家单位都从他们公司购买过产品,因此制作了这些包装盒,公司便留着这些盒子给顾客作参考。 一位市民认为,这样做是一种广告行为。《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情形。一位多年从事广告管理的人士介绍,国家机关、国家公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某个企业、商业单位服务。他认为,将印有国家机关单位名称的包装盒摆放到店里,是不合适的。 西安舒仲花粉有限公司经理杨女士就此解释,这些盒子是样品,她也认为因员工一时大意将盒子摆上柜台的行为实在不应该。她说,公司已撤回柜台上的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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