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法轮功”案被告帮教后悔罪 法院依法轻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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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9:15 新华网 | ||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近日对两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被告作出一审宣判。鉴于两被告经帮教后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判处,分别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1年7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琪将3份有关“法轮功”内容的传单拿到被告人张维生经营的复印店,要求其各复印200张(共600张)。后李琪将该600张传单全部交给“法轮功” 同年7月8日上午,李琪再次拿8份有关“法轮功”内容的传单交给被告人张维生,要求每份各复印200张。当晚,张维生正在复印“法轮功”传单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已复印的法轮功传单1100余张。 审理期间,法院与有关部门对两被告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法律政策和思想教育转化工作,使其深刻认识到“法轮功”邪教组织对社会的危害性。通过帮教后,两被告人决心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彻底决裂。 考虑到两被告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及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程度,该院依法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完)(记者/邱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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