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百夫妇收养有望(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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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9:48 沈阳晚报 | ||||
7月1日,在好心夫妇家休养五天的“厕所女婴”的母亲田某不辞而别。半百夫妇家里的1400元钱现金也不见了踪影。虽然目前公安机关还没有证据证明这钱是田某偷的,但是夫妇俩认为,这钱被田某拿走的可能性最大。这么一想,更令老两口伤心。夫妇俩说:“其实我们非常同情她(指田某),她和俺们去了的儿子差不多大,生孩子身边却没有一个亲人,多可怜哪。本来我们想在她坐完月子要离开时,给她一笔钱,让她去找条谋生的道儿。要给她的,肯定比这1400块多。哪想她会这样呢?” 记者了解到,老人要给田某那笔谋生费的事,从来没有跟田某谈过。如果田某现在看到报道,听到老人原来的打算,会不会为自己的不辞而别后悔呢? 记者曾经报道过,按照法律规定,虽然半百夫妇具有收养权,而作为未婚生育的田某,根本不具备送养权。因此,在未发生这一突变之前,半百夫妇还不可以收养女婴。而在田某匆匆离开后,“厕所女婴”被遗弃似乎成了不争的事实。现在,老夫妇俩是否可以收养这个女婴了呢? 7月2日,记者为此采访了沈阳市民政局婚姻处办理收养手续的负责人陈丽君。据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那么,关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又该如何认定呢?据陈丽君介绍,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中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陈丽君特别解释道,半百夫妇想要收养“厕所女婴”,就应当首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走访女婴确属遗弃后,公安机关要开一份证明。然后夫妇俩可在弃儿发现地的区行政审批大厅的民政窗口,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7月2日,老夫妇俩告诉记者,他们在前一天晚上放下忙碌的工作,来到妻子的老母亲家里看孩子。“孩子的变化很大呀!我们第一天看到她时,她的小脸上长一脸疹子,现在全消了,长得那个好看哟……”本报记者贾咏王晓辉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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