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益不容侵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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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9:59 沈阳晚报 | ||
[下期话题]“婚外恋”或“找情人”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情况,那些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构成了重婚罪,而且无过错一方还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可是如果是感情上的婚外恋,只是彼此有这么一种感情或者偶尔有一些通奸的行为,恐怕法律和政策都管不了……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烦恼,可以把你内心的愁苦讲给牛大哥听。牛大哥不仅是个好听众,还会把一些读者来信刊登在我们的版面上,希望那些真情告白能够唤回飘逝的情感…… 牛大哥信箱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229号沈阳晚报周刊部牛耕(收)邮编:110001E-mail:tx504@email.syd.com. cn倾诉者:赵心 我和他是自由恋爱,1993年结婚,今年我们的儿子也已经8岁了。98年夏天,他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发廊。后来,别人告诉我他和发廊里面一个山东来的打工妹李某过于亲热……我问他,他不承认,还骂我是“神经病”。为了孩子,我一直忍气吞声。可是去年夏天,他竟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庭起诉离婚。后来虽经过法庭调解撤诉,他却开始和李某在外面租房居住,连家也不回了。我不甘心,我到村、区、市有关部门诉说情况,希望有关领导能劝他回头。可是,我万万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我婆婆竟来劝我,让我接受李某“二女共事一夫”,遭到我的拒绝后,婆婆竟趁我不在家之时将铁门锁死。我回不了家了,只好带孩子到我母亲家里住。后来我向110报警,可是警察认为这种情况不宜由警方强行开锁,要我自己想办法。他知道我到处告他以后十分恼怒。他通知我,他准备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拥有儿子的抚养权,并由我每个月支付部分抚养费……我对他已经绝望了,我想离婚但我也想要回我应得的利益。可是李某现在已经“失踪”了,我也没有什么有利的证据,只有几个月前我偷录的他和李某的对话,可是别人告诉我“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是说,我的官司是打不赢了…… 牛大哥:唉,是你的软弱和善良使你遭遇了不幸。而且“李某”的失踪说明你丈夫懂得法律需要证据的支持。从去年开始,视听证据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中国首部“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推翻了原先“未经他人允许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一项名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把“非法证据”严格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就是说,未获他人同意而取得的录音录像材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将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但牛大哥在这里也提醒那些受伤害的妇女,不能滥用“捉奸”手段,不能侵犯他人隐私。用非法手段捉奸会让自己从一个受害者又成为违法者,最终伤害的还是自己的利益。 倾诉者:孤鹊 我和他结婚近20年,生活一直很平淡。我原本以为这辈子就这样过了,可是大前年我做了子宫切除手术以后,他就有意无意地说我“不是个女人”,后来就和一个歌厅的“小姐”好上了。没多长时间,他竟然把这个“小姐”领到家里来……我每晚都睡不好觉,特别憔悴。结果他更厌恶我,说我像“病猪”……我整天神情恍惚,后来他拿来离婚协议书让我签字,我一迷糊差点就签了。后来我妹妹发现他分给我的财产实在太少,就坚决不让我签。后来我听妹妹的话报了110,希望警察能把“二奶”赶走,可他却在110喊走了“二奶”之后,对我和妹妹拳打脚踢,我挨打就挨了,他把我妹妹打的浑身是伤……没办法,我只好帮他到派出所作“伪证”说是一场误会……然后他胁迫我和他一起搬了家,搬到新的地址后,他和“二奶”公然以夫妻名义出入,周围的邻居都以为他们是夫妻……他开始经常打我,每次他打我的时候,“二奶”都劝他别打了,而且还倒好热水帮我擦洗伤口,每次上街还给我买东西……她告诉我,她也恨我丈夫骗了她,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她认命了,还劝我也认命……有时我实在也不忍心伤害她,可是亲戚们都劝我别相信那个狐狸精的花言巧语。我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我想去找法院或律师,但我丈夫说如果我告他,让他“活不好”他就让我们全家都“活不好”。我知道他说得出做得到,我很想回父母那儿住,可是我的亲戚们说,我一离开就再也回不去了…… 牛大哥:看到你的来信,我差点“拍案而起”。你丈夫太霸道太猖狂了!你记住,你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妻子,别怕他,他没有任何权力伤害你和你的家人,但关键是你要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牛大哥希望你立即以“重婚罪”的名义起诉你丈夫。牛大哥替你向律师咨询过了,只要证据充足,你的官司一打就赢。新《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一个女性应该自尊、自强、自爱,法律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他若是胆敢伤害你的亲人,一并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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