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腹生子 能否跨越道德、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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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11:21 千华网-千山晚报 | ||
谁不想享受儿女在膝下承欢的天伦之乐,然而如果夫妻一方无法生育,无疑会给一些家庭带来困扰。6月26日下午,一中年男子向记者透露“借腹生子”的想法。 A先生住在海城,有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经济条件也不错,但夫妻二人却有一个共同的苦恼:膝下无子。经中国医科大诊断:A先生的妻子如果怀孕会有生命危险。这块心病困扰了他们很多年。近日,A先生的妻子的一位闺中密友同意“借腹”为其生子,双方还准备 从理论上讲,按A先生的情况,目前其“借腹生子”不外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同居的方式,使“借腹”的女方怀孕;另一是利用医学技术,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使“借腹”女方怀孕。从表面上看,“借腹生子协议”在形式上是合同关系。代孕者的义务是交“人”,权利是得到补偿。求子者的义务是对代孕者给予补偿,权利是得到“人”。一手交钱,一手交“人”,看似不无道理。 但真就这么简单吗?我们知道,父母之所以爱孩子,因为他们享受其中的过程,“借腹生子”使求子者无法感受这种过程,体会不到孕育孩子的喜悦,有可能导致责任感的弱化,这样和领养一个孩子有什么不同? 代孕者既然体验到了怀孕的过程,就一定会对孩子产生一定的依恋和天生的母性。但是一想到生下的将是别人的孩子,自己不是他(她)“合法”的母亲,心中的痛苦和矛盾可想而知。而且借腹生子不仅涉及道德的范畴,它还对婚姻制度和计划生育制度构成一种挑战。如果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就不能算犯了重婚罪,但对家庭和婚姻的影响却很难估量。 就A先生的问题,记者还请教了法律界、医学界有关人士。正大律师事务所郭继伟律师向记者介绍:借腹生子不但在道德上行不通,法律也不认可这种方式。双方签订的协议也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其次,孩子的真正母亲是谁?代孕者是否有探视权?如果发生纠纷如何解决?这些在法律上暂时都是“盲点”。 据市中心医院妇产科陈君主任介绍,虽然在理论上存在运用医学辅助生育方式“借腹生子”的可能性,但医疗管理部门对此有强制性的规定。据悉,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从2001年8月1日开始,我国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卫生部表示,因为相关法规不健全,目前只能对“借腹生子”予以禁止。由于牵扯到伦理问题,同样属于辅助生殖领域的“第四代试管婴儿”技术能否应用,也还在探讨中。 (见习记者周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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