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导主任酒后猥亵4女生 险些逃脱刑事制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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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14:12 新华网 | ||
学校教导主任当众猥亵未成年少女后仅受行政拘留处分?近日由于检察院的介入监督,一起发生在连州市某校女生宿舍的猥亵女生案得到及时纠正,险些逃脱刑事制裁的该校教导主任现已被刑事立案并执行逮捕。 教导主任猥亵女生仅被拘留 记者从清远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去年12月3日晚,连州某校教导主任熊某酒后进入一间有20多名女学生的集体宿舍,不顾在场学生的反抗,接连猥亵4名女学生,其中一名女学生不满14周岁,此事在学校和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案发后,连州市公安局经过调查,于今年1月30日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熊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对于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害女学生及家长感到不满,于3月28日向连州市检察院提出控告。 连州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法向连州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向清远市检察院请示。 检察院介入监督得以立案 清远市检察院接报后,立即派出由副检察长带队的工作组赶赴连州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认为有证据证明熊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4名女学生的事实,而且猥亵1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儿童),其行为情节严重,在校内外影响恶劣,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经办该案的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熊某一案情节之所以严重,一是其身为人民教师,本身肩负有保护学生的义务,却利用职务之便猥亵女生;二是涉及未成年少女;三是案发地点在校园的集体宿舍,属于公众场合,对学校的信誉及公众形象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社会负面影响很大。熊某的行为明显触犯了刑律。 两级检察院有关人员随即与连州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检察机关意见。连州市公安局立即接受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当天撤销了对熊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取证,并对熊某采取强制措施。连州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此案,就在联席会后的第6天,检察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熊某执行了逮捕。 检察院上网接受群众申诉 清远市检察院表示,该案的及时立案,树立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检察机关会继续加大立案监督工作的力度,对那些依法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却立案的错误都会予以认真纠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目前,清远市检察院还就检务公开制作了专门的网站,宣传刑事立案监督有关知识,接受人民群众的各种控告申诉。 (记者/曹菁)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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