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于应诉也是政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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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04:14 中国青年报 | ||
陈枫 据6月25日《人民日报》报道: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在全省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仅占5%左右,行政机关形成了一种怕当被告、怕出庭、怕应诉的现象。针对这一现状,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试行办法》,明确要求:对可能涉及国家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几类“民告官 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公民运用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近几年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在“民告官”的案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公民胜诉。其中,除了目前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的经验不足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害怕出庭、怕当被告,因此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自然由行政主体承担。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出现行政机关不敢应诉的现象,一方面与行政机关长期以来积累的官僚意识有关。在我国几千年官僚文化的积淀中,官是父母,是实实在在的管理者,行政行为是一种完全单向的活动,百姓只有服从和忍让的份儿。而在我国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充当的也完全是一种管理者的角色,大到国家的大政方针,小到百姓的吃喝拉撒,都是由政府安排妥当。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和行政相对人不可能是对等的关系。因此,要放下官架子,丢掉官面子,坐到平等地位的法庭上,是行政机关的“官僚虚荣心”所不能忍受的。 另一方面,出现行政机关害怕应诉的现象,还在于行政主体知道自己的行政行为违法。既然知道自身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出于政绩或“面子”等其他因素的考虑,产生一种消极的心理。反正出庭也是败诉,不出庭也是败诉,何必给行政相对人一个“扬眉吐气”的机会呢? 行政机关害怕应诉,首先表现出来的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在法律面前,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是平等的,不屑、不敢应诉,都是缺乏最起码的对法律的尊重。在行政机关不敢应诉作出的缺席判决中,固然有实体的因素,但很大一部分败诉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的举证不力。从这个角度看,行政机关不积极应诉也是对国家利益的不尊重。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在法院判决之前,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能说就是违法,而且其中可能存在很多的免责因素,放弃应诉,就失去了弥补损失的机会。 行政机关积极应诉,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当他们以被告的身份坐在法庭上,法庭的庄严、法律的权威就可以在无形中促进他们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因此,敢于应诉、积极应诉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有错承认、知错即改,本身就是一种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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