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重定小区物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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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09:56 金羊网-新快报 | ||
业主拿起维权武器,不合理收费被叫停 新快报讯 (记者 于任飞)因认为小区物业管理费价格过高,几名业主便通过行政复议,使广州市物价局撤消了曾经作出的批复。昨天,其中的一名业主将这一信息传达给了记者。 行政复议质疑物管费 这五名业主都居住在广州市天源路某花园,负责此小区物业的是广州佳某物业管理公司。在这份给省物价局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被申请人是广州市物价局。申请事项是,撤消市物价局2003年3月20日作出的对小区物管服务费标准的批复(简称55号文)。“55号文的核心错误是佳某物管公司的物业资质是3级,但却按2级物管公司的标准对小区物业管理费进行定价。”一名业主这样对记者说。《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说,佳某公司的物业资质是3级,根据省物价局作出的规定,3级物业资质的物管公司最高只能管理二级物业的小区。管理费的指导价是“多层住宅每平方米0.60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元”,但55号文中规定的是“带电梯住宅每平方米1.6元;无电梯住宅每平方米1元”。 物管费标准重新核定 一名业主说,“按照法律常理,省物价局制定的规范文件当然比市物价局制定的法律效力高,如果这两个文件冲突,那么市物价局制定的规定性文件当然无效。” 同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还说,现在小区的配套设施还未能完全正常使用,如防盗系统、煤气管道、宽带网络系统等,甚至小区内现在仍然在施工。所以小区内的业主们认为小区尚未达到一级物业住宅小区的标准,但55号文却按该小区为一级小区的标准进行定价,极不合理。6月23日,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正式发出了关于撤消55号文的通知,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由其重新核定。 记者点评 业主维权的方式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业主的权益是否能最终实现。对于行政机关出台的规定等,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来纠错,应当比业主用过激的方式更能达到业主预期的效果。据记者了解,在广州业主通过这种方式维权并不多,这昭示了法律维权还有一段路要走。(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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