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能私了吗?权威部门:能,但要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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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11:39 沈阳晚报 | ||
视线定格 7月2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连日来,辽中县老观坨乡卫生院摊上了一件麻烦事。已故患者常某的妻子抱着丈夫的骨灰盒在该院“示威”……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2年8月29日,辽中县的49岁的汉子常某,因肛门出现滴血,到老观坨乡卫生院就诊。 卫生院对其诊断为“混合痔”,随后便对其实施了手术。但手术后,常某的症状却没有多少改变,病情反加重。院方坚称:手术很成功! 10月30日,常某来到沈阳市肛肠医院诊治,被确认为直肠癌,并出现转移。 2003年1月,常某不幸病亡。 得知乡卫生院给诊断错了之后,常某的亲戚便多次找到老观坨乡卫生院。卫生院决定给家属2万元补偿。同时,双方签了一份协议:“患者家庭比较困难,经与家属协商,院方同意一次性给予家属经济补助2万元。协议生效后,不存在患者与老观坨乡卫生院及医生本人有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关系。” 私了之后,在老观坨乡卫生院建议下,为了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家属与老观坨乡卫生院一齐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常某的家属希望能鉴定为医疗事故,这样保险公司得赔卫生院,而卫生院已答应保险公司的10万元左右赔偿都给家属。 2003年5月15日,沈阳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老观坨乡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史询问不全面、检查不完善,未能对痔、便血进行鉴别诊断,致使直肠癌漏,为医疗过失。老观坨乡卫生院虽有过失,但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确认不构成医疗事故。 不构成医疗事故,常家自然就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原以为还可以得到些补偿的常家认为自己被乡卫生院给骗了。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采访中,老观坨乡卫生院的齐金山院长告诉记者:当初是卫生院为了息事宁人,主动与常家私了的。不想却出这种事,现在他希望能走正常的法律程序来解决这问题。权威声音 记者就此采访了沈阳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人付强。据他介绍,不管是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都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这种协商解决,是一种双方都认可并接受的民事行为,这里面就带有私了的性质。这种在真诚、公开的方式下作出的协商,具有节省时间、金钱和精力等优点。 但是,这种带有私了性质的协商必须在规范的程序内进行,才受法律保护。首先,双方对这医疗事故是一个什么事,要有一个认同。在认同之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有两点要注意。首先,有的纠纷不可以协商解决。比如要追究责任方行政、刑事责任等。其次,协商解决要履行程序。双方协商成功后,要将书面材料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除非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这其中有重大隐情,否则不会干预这种规范的私了。本报记者孙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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