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龄童掉进搅拌机七年官司获赔3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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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11:39 沈阳晚报 | ||
4岁男童在自己家楼下工地玩耍时,不慎掉进施工单位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搅拌机,造成终身残疾。7月3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民事损害赔偿案在7年中经过数次审理,由沈阳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受伤男孩获得32万元的赔偿。 惨剧:4龄童掉进搅拌机 1996年5月25日15时许,4岁的小飞(化名)和爸爸在家楼下的工地旁边玩,不幸掉进了工地上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搅拌机里……经中国医大二院诊断,小飞头部及右前臂撕脱伤,肾、肝、脾挫伤、脊髓圆锥损伤。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小飞脊髓损伤双下肢瘫,肌力0级,属二级伤残。在98天的住院期间,小飞家里垫付了12694元的医疗费。施工单位沈阳市房产建筑拆除公司的工程承包人王某为小飞支付了19300元医疗费。 一审:男童获赔17万 1996年6月18日,小飞的父亲起诉到沈河区法院。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承包的施工队违反建筑工程安全防护规定,将小飞搅成重伤,因小飞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王某应对事故负主要赔偿责任,但小飞的家长疏于监护,也要承担监护责任。由于王某所承包的工程队挂靠于沈阳市房产建筑拆除工程公司,因此沈阳市房产建筑拆除工程公司承担其连带责任。同年9月21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小飞医药费、致残费等总计168151元。 二审:按份分割赔偿 一审判决后,房产建筑拆除工程公司的主管单位沈阳市房产实业公司不服,向沈阳中院提出上诉。1997年2月24日,沈阳中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对沈阳市房产建筑拆除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给予按份分割赔偿的判决。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小飞的父亲又向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省检察院向中院提出抗诉,市法院对此案重新再审。 终审:累计赔偿32万元 2002年9月9日,沈阳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法院查明,沈阳中院1997年作出的二审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是正确的。而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与小飞的法定代理人就小飞今后的治疗费及其他费用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小飞今后治疗费及其他费用16万元后,原告不再另行向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和王某主张今后治疗费。 法院裁定,这笔累计32万余元的赔偿应在今年10月份全部给付到位。本报记者王野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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