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掉百余头猪换来司法拘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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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16: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法院认为,将查封财产出卖,得款又不返还,属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梁某原本在江门市新会区租了一个茶场,种树养猪,勤劳致富。去年,梁某无意中得知茶场地下有矿物资源,随后私下将茶场转租给黄某,并收取了定金。后来,由于两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法院判令梁某返还3万元。 判决生效后,梁某没有上诉,却一直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多次到茶场对他进行教育,他都以“生意不好”为由拒不返还。去年10月25日,法院到茶场查封了梁某饲养的50头母猪、70头猪仔和1头公猪。今年2月、3月,梁某分批将已被法院查封的猪全部卖掉,得款1万余元。 鉴于梁某擅自卖掉被查封的财产,法院于5月22日依法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实施司法拘留15天。在司法拘留期间,法院的工作人员对他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要求他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将卖猪所得款交付法院执行处理。可梁某却一直坚称:“没得还就是没得还。” 法院认为,梁某不仅违法将查封财产出卖,出卖后得款又不履行法律义务,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有触犯《刑法》的嫌疑,因此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是: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钟哲平 小毅 辉灿)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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