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外送货消失七年单位应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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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16: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单位聘用的司机出外送货,却一去再不复返,5年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无缘无故地失踪,单位需要负责任吗? 从1995年9月开始,阿明就被梁生聘用做了专职司机。1996年4月25日晚上9点,阿明接到梁生的通知,要他到东莞去提23箱夹板运回黄埔。阿明二话没说,放下刚出生二十天的女儿,开着大货车就上了路。没想到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阿明的家人苦苦寻找无果,只得 阿明的妻子阿凤向从化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宣告阿明死亡。但事情至此还没有完———阿明不辞而别,家里上有父母,下有儿女,单靠阿凤一个人,如何撑得过来? 阿凤于是把梁生告上了黄埔区法院。阿凤说,阿明的失踪是从事日常工作发生的,应当由梁生参照工伤死亡的标准支付丧葬费9486元、遗属抚恤金75888元及被抚养人生活费123318元。而梁生却辩说,他和阿明之间并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他只是雇请阿明做驾驶员,但这个雇请的行为与阿明的失踪和被宣告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要求依照“因意外事故而致失踪”的因工死亡标准来承担补偿责任是证据不充分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明和梁生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为聘用者,梁生应当对阿明的推定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阿明的死亡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确认为工伤,因此,此案不能按工伤补偿标准的补偿,而应参照阿明被推定死亡时(即2001年)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补偿费为80169.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6566.68元。 (罗颖 邱晓云)(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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