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书法家“嫖娼”被抓 状告公安局处罚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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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18:09 华商网-华商报 | ||
全国著名书法家刘正成状告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行政违法一案昨日开庭。曾因涉嫌嫖娼而遭受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查处,并因此被撤销中国书法家协会副秘书长、《中国书法》杂志社社长职务的刘正成,与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对簿公堂。碑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著名书法家“嫖娼”被抓 今年57岁的刘正成是国内外享有盛名的书法家。他在诉状中称,2001年5月15日,他从北京到甘肃讲学回来,途经西安时,因旅途劳顿,肩周炎复发,晚饭后与两个朋友到位于西安市南大街的波特曼洗浴中心洗浴。他正躺在按摩床上时,便衣警察破门而入,没有出示证件就将他带到西安市公安局治安处,要求他承认有嫖娼行为。这期间,他还遭到干警殴打,身上的钱也被不明身份的人搜走。后来他向认识的公安局朋友求助,才得以“脱身”。5月17日,他到成都探亲,曾在医院治疗,诊断为“头晕、呕吐、眉角有伤”等。 此事过去一年多后,2002年8月30日,中国书协突然向刘正成宣布,因接群众举报,称他在西安嫖娼被查处,让他停职检查,并告知他书协在调查此事时,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曾出函称他因嫖娼被处罚5000元。2002年12月,中国书协因此先后免去了刘正成中国书协理事、副秘书长、《中国书法》杂志社社长的职务。 状告公安局行政处罚违法 突如其来的人生变故,给刘正成带来了很大打击。2003年元月,刘正成委派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的翟雪梅律师来西安调查。律师发现,刘正成涉嫌“嫖娼”被抓,是在2001年5月15日,但碑林分局罚款50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是在当年8月7日。而且事发前,刘正成没有接到任何对他进行处罚的裁定、通知等。 2003年3月19日,刘正成向西安市公安局提请行政复议,但因公安局当初的笔录与行政处罚裁决书上所写的被处罚人是“刘文正”,5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认为碑林分局并没有对刘正成作出行政处罚,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但同时拒绝撤销碑林分局对中国书协的发函。无奈,刘正成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分局的治安处罚行为违法。 公安局辩称没有违法 昨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完庭后,记者了解到,原告一方向法庭提交了26份证据,认为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的过程中,存在着程序违法等情况。理由包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治安案件作出裁决时要立即宣布,裁决书也应立即送达被裁决人,但此案中存在着先处罚后审批等情况。原告方还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46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即处罚与收款不应该是一家,但此案中,收款与处罚的都是公安机关。另外,既然认定刘的行为是嫖娼行为,却没有对容留嫖娼的洗浴中心进行任何处罚。 对原告的起诉,碑林分局答辩认为,既然处罚决定是对“刘文正”作出的,刘正成作为原告主体身份不合格,而干警打人属于捏造,并认为行政处罚行为正确,刘是“企图利用治安处在办案程序中的疏忽推翻此案。” 记者了解到,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严格的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在事后收集证据等。只有“程序的正义才能保证实体的正义”,所以近年来“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中,因行政程序不完善导致诉讼的不少。昨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刘正成,他说自己希望法院公正执法,公正审理,早日给个公正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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