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打瞌睡被开除厂方被判赔偿工人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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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5日06:03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 】(深圳商报记者李胜郝又满通讯员向天歌)工厂因工人上班时间打瞌睡将工人开除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工人认为打瞌睡是被迫长期超时加班所致,要求工厂赔偿,究竟谁对谁错?7月2日,深圳中院作出判决:工厂赔钱。 四川来的打工者魏某1995年6月份开始到宝安区观澜镇某塑胶五金厂工作,先后做统计员、物料员。2002年11月11日下午,他接到厂方通知,因在10月25日与11月11日上班时打瞌 被解雇后,魏某多次与厂方交涉要求赔偿,并向劳动部门投诉,结果都被驳回了经济补偿的请求,理由是上班时间打瞌睡违反厂规。最后,在同乡的建议下魏某来到观澜镇司法所寻求帮助,得到了该司法所律师的热情接待。经过详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律师认为:1.该厂经常性地每天加班3个半小时,月累计加班100多个小时,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的规定;2.此事表面看是工人违规,实际上是因为工厂超时加班,造成工人睡眠不足而出现上班打瞌睡现象,责任在厂方而不在工人;3.厂方没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工人加班费。以此为理由,观澜镇司法所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7月2日,观澜镇司法所收到了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判决某塑胶五金厂支付魏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14265元。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李胜郝又满通讯员向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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