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未作登记 “妻子”无权继承“丈夫”遗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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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5日08:06 楚天金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金报)记者李昌建通讯员金霞、朱翠娥报道:复婚两年多,却没作登记。昨日,江岸区后湖乡的索某得知自己无权继承“丈夫”遗产时,后悔不已。 据了解,因感情不和,索某与前夫在2000年12月离婚。后来,两人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于2001年初恢复了“夫妻关系”。由于双方离婚后都未再婚,就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今年3月,“丈夫”因车祸去世,索某与“丈夫”的父母就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 “我们生了两个孩子,现在我连住房权都没有了,叫我们怎么生活?”几次调解无果后,索某向司法部门求援。 司法干部称,索某的“丈夫”突然去世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时,《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两人没有办理复婚登记就共同生活在一起,属非法同居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的效力,相互间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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