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学生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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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5日11:05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2001年6月26日13:30,中国民用航空学院19岁的重庆籍大学生陶某在校内游泳池边起跳入水之后,颈部在水中受伤,经诊断为颈椎C4、C5压缩性骨折脱位,合并颈脊髓损伤伴高位截瘫,伤残程度1级。事发之后,本报曾对事件进行过报道。此事随后引发了一场标的额为143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中精神损失费20万元。这起案件因为是本市首起大学生校园伤害案从而备受关注,昨天下午,此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 事件回放 陶某原是中国民航学院飞行器动力工程机电专业的一名学生。2001年6月26日中午,陶某与其他几个同学为完成学校体育部安排的每学期的游泳课时,先后购买入场券进入学校的游泳池游泳。游泳期间,陶某与另外两人比赛潜水能力,几人接连从岸边起跳、入水。他们的嬉闹并没有受到场内管理人员的制止。当陶某再次从泳池中段的岸边跳入水中后,却没再游出水面。陶某颈部在水中受伤。见陶某不对劲,池内和岸上的同学赶紧一同将陶某拖上了岸,在场的师生、救生员及校医随后用担架将陶某抬到了卫生院,后又转往总医院治疗。此后,陶某在总医院接受了长达308天的手术和康复治疗,2002年4月底转院北京,住院治疗32天。 双方辩诉 两次开庭当中,陶某的父亲及律师举出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认为民航学院忽视对学生的安全保障和游泳技能方面的教育,管理不善,没有及时制止学生们的行为,并救助不及时,从而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民航学院却在法庭上也道出自己的“委屈”,其称,陶某在游泳池内的“跳水”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因为《中国民航学院体育部规章制度》中有“禁止潜水、禁止跳水”的明确规定;泳池入场券的背面也写着“严禁打逗、潜水、跳水”的内容;泳池墙壁上还悬挂着“严禁跳水、打逗、潜水”的长幅布标。同时,被告称,事发后学校进行了及时的救生措施并垫付了16.7万余元的费用。所以,被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昨天下午的一审宣判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问题做出了认定。法院认为,陶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民航学院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计算出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1.8万余元的损失后,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判决,原告自行承担其中的43.2万余元,被告承担其余的18.5万元,扣除已垫付的费用,实际支付原告1.7万余元。 昨天一审宣判时,远在重庆的原告一方没有到庭。据悉,他们已经拿到了寄送的一审判决书,并表示要上诉。被告方庭后表示,上诉与否他们还需请示院领导,经商议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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