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双方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5日11:05 今晚报 | ||
令人关注的“首例大学生校园伤害案”在事发两年后终于有了法院的“说法”。就一审判决结果,本报记者采访了案件的审判长、东丽区人民法院的刘政武法官。 对于主次责任问题,刘法官称,陶某是一名大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曾多次在学校的泳池内游泳,陶某应该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能够判断自身的游泳技能,并结合泳池的结构和环境特征选择适当的游泳出发方式。但是,陶某却忽视了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 而被告民航学院是陶某所在的学校,又是泳池的经营管理者,其首先是安全保障义务人。从案件的证据看,民航学院设置了相应的“禁止跳水”等等警示标志,也采取了救生措施,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案件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情节,即陶某等学生的“跳水”动作接连进行了好几次。法院认为,陶某等人多次实施违规“跳水”行为,如果学校泳池的管理人员和救生人员没有发现,那么学校即是未尽到注意义务,属于保障义务没有完成;如果已经发现却未加及时制止的话,同样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对陶某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笑翻天:难以抵挡的开心风暴 享受酷翻天开心生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