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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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5日12:45 东南快报 | ||
卖卷烟须明示零售价 本报讯 为了规范卷烟零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完善卷烟明码标价监督管理措施,引导卷烟零售经营者从单纯的价格竞争转向更高层次的服务、质量、品牌的竞争。省物价局、省烟草专卖局联合出台《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在福建省境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该《办法》。 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是指卷烟零售经营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时按照该《办法》要求,向消费者明示卷烟零售价格以及的行为。 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文字应同时使用规范体中文和英文标明,以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各地烟草专卖局(公司)可根据当地市场价格行情,与各零售经营者自愿自主协商确定卷烟零售价格。 卷烟零售实行明码标价的可采用的方式:价目表,公告栏、公示栏,标价签(含打码签)。卷烟零售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以开架柜台、自选市场等自选方式销售卷烟的,经营者除在卷烟包装上胶贴明示价格外,还应当在卷烟陈列柜处使用价目表、公告栏、公示栏、标价签(含打码签)等标价方式标价,并有指定专人签章。 卷烟零售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卷烟,不得滥用市场价格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卷烟零售经营秩序。违者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该《办法》进行处罚。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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