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检察院公布“依法办案、文明执法”十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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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5日14:4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持续讯问不得超12小时 本报讯 记者林洁,通讯员钟亚雅、温学峰报道:昨天,广州市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的十条规定,明确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作调离岗位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评先资格。社会各界都可以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据介绍,这“十条规定”是广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执法为民”为主题的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十条规定”有不少新的内容。其明确要求,对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讯问内容应包括办案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无刑讯逼供的问题,并制作录音、录像备案。 而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必须出示工作证及有关法律文书。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作调离岗位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评先资格。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办案使用的语言也进行了规范。其要求在办案中,不得使用恐吓、侮辱、淫秽的语言。如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作辞退处理。 同时,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对已扣押、冻结的财物,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返还、解冻。已提起公诉案件中的暂扣财物(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除外),未经法院判决、裁定,不得自行处理。(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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