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违约购房者要退房四年的官司了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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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6日06:48 杭州日报 | ||
杭州日报讯 (通讯员王人强王滨记者陈昌旭) 房产公司违约后,范某要求退房,但是两次诉讼都没有许可退房的判决。最后在省、市、区三级检察院的支持下,近日,范某历时4年的退房官司才有了满意的结局。 房产公司违约 1997年10月20日,范某与杭州余杭某房地产公司(下称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范某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临平影城一层C号商品房一间,建筑面积39.52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1.1万元,共计人民币43万元。 双方约定,房产公司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15日内书面通知范某;范某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房产公司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范某要求退房,房产公司须在30日内将范已付款退还,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合同签订后,范按规定分三次向房产公司预付了购房款共计人民币39万元。 1998年11月,房产公司对临平影城一层作重大修改,但房产公司始终未将这一修改变更情况通知范某。1999年6月9日房产公司向范发出房屋交付使用通知(落款时间为1999年5月30日)。同年6月12日范某向房产公司要求退房。 判降房价不退房 因房产公司未答应退房,1999年6月30日范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给予退还房款并退房。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与房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房产公司对临平影城商品楼加高一层而延期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房产公司对范所购买营业房外部结构作了设计修改,未书面通知范。范在知道其购买的营业房外部结构变更后,未及时提出退房要求,而长时间与房产公司商谈降价事宜,虽未能补签协议,但退房已无必要。判决:范向房产公司购买的“临平影城”一层营业房一间;房价降至每平方米7400元,双方商品房买卖的其他事项,按签订的合同履行。 范对一审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高院判决退房 二审维持原判后,范仍不服。2002年10月26日,范向余杭区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违背案件事实,房产公司在向另外购房者的通知中已承认作了重要修改,事实上严重降低了该营业房的价值,可以认为是实质性的重大修改;另外,房产公司实际交房早已超过合同规定的宽限期即5个月,按合同规定该公司已构成违约,范有权解除合同。 余杭区检察院认为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建议杭州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杭州市检察院、省检察院在认真审查案件后,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了抗诉。 省高院在再审中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解除范某和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地产公司返还给范某购房款39万元、违约金3.9万元;范某退还给房产公司“临平影城”一层营业房一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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