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引出母子房产纠纷 持两年的房产证被判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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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6日13:07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陈澄清记者袁玮)儿子将租赁的公有住房产权买了下来,两年过后92岁的母亲称儿子买房事先没有征得她的同意,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了法庭。 引发这一诉讼的导火索是李老太与儿子吴先生之间的赡养费纠纷案。今年1月,李老太的其他5个子女在为母亲的赡养费问题上与吴先生发生争执。5兄妹未经吴先生同意,就在杨树浦路租借了一间房给母亲单独居住,并为其雇保姆,因此产生房租费、护理费每月1350元 1991年,李老太原来与儿子吴先生、儿媳李女士及外孙女张小姐一起居住的一处住房被吴先生所在单位套配到了本市梅陇五村某号503室。不久,吴先生女儿的户口迁入上址,张小姐的户口迁出上址。2000年4月6日,吴先生与所在的物业公司签订了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但在该协议书的“同住成年人”栏内只有李女士和吴小姐的签名。物业公司在明知没有同住成年人李老太签名的情况下,与吴签订了合同,并按1999年市政府有关规定付了房款。同年11月6日,吴取得了房产证,该产证载明本市梅陇五村某号503室房屋由吴先生、李女士、吴小姐三人共同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公有房屋的同住成年人均享有购房资格,公房承租人购买承租的公有房屋应经同住的成年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吴先生、李女士、吴小姐三人未能提供任何李老太同意他们购买房屋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李老太要求确认其小辈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之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作为房屋的买卖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允许合同双方自行办妥归还购房款、恢复租赁户名等事宜的请求。 至于李老太诉请儿子给付赡养费一案,已在本案审结前审结,法院一审判令吴先生从今年4月起,每月给付母亲赡养费人民币50元,并负担母亲医疗费等费用的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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