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不授课 学生告学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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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6日13:22 千华网-千山晚报 | ||
千山晚报消息《就读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任课老师须保证学员课时,遵守授课时间……然而,任课老师却未按规定的时间授课。为此,学生孙某以授课老师不作为,将校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校方违约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500元,其它经济损失300元。日前,这起官司一审以学生胜诉告终。据铁东区人民法院介绍,因授课老师不作为而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例在全国尚属罕见。 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0月,今年20岁的孙某与我市某成人教育学院签订了《就读协议书》,就读于该学院所开办的高中、大专课程班,并按规定如数缴纳了各学期学费。2001年5月至10月末,孙某开始学习《中国法制史》课程,授课老师系该学院外聘的老师,课讲至2001年7月上旬,此后直至孙某参加此门课程考试前,任课老师再没有到班上课。孙某及同班同学曾找到院方,提出此门任课老师未来上课的情况,但该学院始终没有解决。庭审中,校方承认听信了授课老师“课程于6月末讲完”的说法,至于授课是否完成他们不清楚。 鉴于孙某与校方签订的就读协议中,关于对高教自考班任课老师的有关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学员负责,保证课时质量”。第二条规定:“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自觉遵守授课时间和质量,不经研究批准,不准自行缺、停、补和调课”。法院认为,孙某与校方签订了就读协议,并如数缴纳了学费,校方应按照协议规定如期向学员孙某授课。但校方在向孙某讲授《中国法制史》课程时未能完成课时,学院违约,故对孙某要求校方赔偿合理的部分给予支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校方赔偿孙某经济损失500元,驳回孙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学院承担。 (刘素杰 李艾华 记者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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