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日开始,汽车经营者违反汽车维修管理规定等不负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重罚,情节严重者最高处以10000元的罚款。
据了解,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也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故意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承修车辆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累次发生的或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 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只收费不维护或伪造、倒卖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结算凭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责令补做相应维修项目,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的,每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承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事故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予以警告,警告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吴宝珠(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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