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车投保两家报案时弄错对象 理赔进行近1年才被告知不能赔以耽误索赔为由客户状告保险公司本报记者 高江宁本报讯 开发区的大连桑扶兰丝绸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扶兰公司”)为该公司的一辆宝马轿车先后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宝马轿车发生车祸后,由于桑扶兰公司记错了时间,将本来应由甲保险公司理赔的车祸报给了乙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在近一年之后才通知客户,自己不应理赔。但是,由此桑扶兰公司丧失了本应得到的甲保险公司的理赔。从而引发了一场独特的民事索赔纠纷官司。1999年10月1日,桑扶兰公司将公 司的宝马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00年9月30日24时止。2000年3月30日,桑扶兰公司又将该宝马轿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自2000年3月31日至2001年9月30日。同年4月10日,桑扶兰公司申请乙保险公司将宝马车保单期限变更为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止。保险合同约定:车损险赔偿限额60万元,第三者险赔偿限额5万元。2000年9月25日晚6时,桑扶兰公司何某驾驶宝马轿车在北京阜石路口信号灯处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了行人。此时离该车在甲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限到期还有5天,桑扶兰公司本应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因记错了保险期限,于26日上午向乙保险公司报案。乙保险公司没有认真审查桑扶兰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期限,立即委托乙保险公司北京公司代理勘察核定。因为这次事故,桑扶兰公司支付了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事故中伤者治疗终结后,乙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才发现该保险单对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进行了变更,遂提出应由甲保险公司理赔。而甲保险公司因为桑扶兰公司耽误了合同规定48小时内报案的时间拒赔。桑扶兰公司于近日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桑扶兰公司在诉状中说,事故第二天上午,得到通知的乙保险公司对事故时间、性质及投保单等文件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受理了原告的索赔,并立即开始理赔工作,委托北京同行代理勘察现场、核定、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对原告的事故损失进行了核定。在被告的理赔工作进行了将近一年后,即将付款的2001年8月29日,突然通知原告不予赔偿,并告知原告可向甲保险公司索赔。但此时已超过甲保险公司通知出险的48小时时限,甲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原告认为被告在受理了原告的索赔并开始理赔工作后又拒绝赔偿,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车损费111520.69元,受害人赔偿费12万余元。7月4日,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原告代理律师说,原告因为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保险,因此记错了保险期限,有过错。但是,乙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保险公司,在受理原告理赔进行审查时没有提出异议,导致了原告权益的损失,丧失了在甲保险公司保险理赔的时机,这是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没有尽职尽责为客户服务,有违诚信原则。被告乙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辩解说,原告丧失得到赔偿权益,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原告应该注意到保险内容和期限,明白自己的权利。被告由于工作流程,后续工作必须经过相当周折才能发现原告的保险期限,合同和法律中没有约定我们必须在48个小时内告知原告。我们工作中有失误,但不应认定是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强调,被告接到原告报案后,应该审查客户的保险范围、期限,这是最基本的。受理近一年后才告知客户,造成了自己权益的损失,被告应当负赔偿责任。法院当庭没有判决。
(来源:本报记者 高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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