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链接 假币收缴的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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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07:46 潇湘晨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 第36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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