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品”、“第一”、“王中王”……绝语广告遭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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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11:05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 肖咏 登宏 柳慧 实习生 雅梦 记者 马辉)喜欢在广告语上打“擦边球”的商家要小心了。日前,在户外广告中违规使用了“极品”字样的武汉高美广告工程公司,不仅被青山工商分局没收了800元的广告所得,而且还被处以1200元的罚款。 该局调查发现,今年4月29日,“高美广告工程公司”在红钢城一商店,制作并发布了6块户外广告及招牌,其中一块“长城庄园”干红酒的广告上,使用了“艺术极品”、“极 《广告法》第七条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语言。“极品”字样,也因一度在香烟宣传中泛滥成灾,国家工商总局又专门发文,将“极品”和“第一品牌”纳入禁用词行列。 但是,由于汉字词汇丰富,能够表示绝对意味的用词不胜枚举。因而带有绝对意思的广告词也不断派生,让法律也“防不胜防”。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武汉三镇与绝对化语言“沾亲带故”的广告还不少。在精武路上,就有一家门点招牌上写着“精武鸭颈第一家”;在市建行不远处,就有“天下第一”“涮”的酒楼;楚雄大道和珞狮路交汇处,立有一块“华中第一高知社区”的房地产广告牌目前,工商部门已对发布这条房地产广告的武汉市沧海广告公司处以了1万元罚款,至于“王中王”、“顶尖”等模棱两可的用语更是满天飞。 市工商局商广处杨汉康昨告诉记者,广告用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清楚、准确、明白。广告主在广告中使用“第一”,本身就存在排挤同行的嫌疑。广告语以“第一”自居,就有虚假广告之嫌。 消费者在看到这类广告后,也应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不应盲目轻信自我标榜式的夸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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