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巨骗骗款数亿被法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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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19:21 云南日报 | ||
备受社会关注的杨志帮特大经济诈骗案近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志帮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9名同伙也分别被判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指控 短短几年诈骗数亿元 1993年,昆明市志帮钢铁集团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志帮,王家义昆明金方实业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其林昆明大志线材厂原法定代表人;杨元云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宁办事处原经理;保贵平云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宁办事处投资科原科长,杨志帮与他人合伙创办宜良德昌股份有限炼钢厂(简称炼钢厂),并以股东之一参与了办厂。后在建厂过程中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纠纷,欲撤回投资,但由于炼钢厂并未产生效益,投资都已用于建厂,无法撤回。 1996年炼钢厂的股东之一李某因自己经营的呈贡县银乐轧钢厂与南京钢铁厂发生经济纠纷,而炼钢厂又为呈贡银乐轧钢厂担保,被南京钢铁厂以负担保的连带责任起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1996年3月9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炼钢厂所有资产,厂房、设备、土地、房产,未经解封上述财产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转让。此后,杨志帮为收回在炼钢厂的投资,与吴其林商议后决定接手炼钢厂,同意承担炼钢厂的全部债权债务,在炼钢厂的基础上成立了“志帮钢铁集团公司”和“大志线材厂”,由杨志帮和吴其林分别任法定代表人,为筹集资金,二人邀约王家义入股,3人商定分头引资后使工厂恢复生产。当时,王家义找到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宁办事处主任杨元,说明欲在宜良投资,想要贷款。 随后,杨元对宜良“志帮钢铁集团公司”和“大志线材厂”进行实地调查后提出:贷款可以,但办事处没有资金,先要引资入安宁办事处,再按存款的80%指定贷给王家义的金方公司使用。于是杨志帮、吴其林、王家义邀约董小平、李兴旺、金德明等人在金碧路某饭店吃饭过程中商议利用高息揽存的方法引款到安宁办事处,后董小平、李兴旺、金德明等人便开始了引资活动。 1996年10月至1998年10月间,董小平、李兴旺等人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到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宁办事处,而身为办事处主任的杨元明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不能超业务范围吸收异地或个人存款,在不报请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安宁支行批准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保贵平大量吸收异地及个人存款,共吸收64家单位及19名个人的3.2188亿元。1997年底,杨元、保贵平在知道王家义等人高息揽储、还贷困难的情况下,仍召集王家义、杨志帮、吴其林、李兴旺等人在昆明市茭菱路志帮公司办公室及安宁市金方公司办公室商谈继续加强引资,贷新还旧。至案发前,董小平参与引资3050万元,李兴旺参与引资3500万元,金德明参与引资3930万元,杜庆强参与引资400万元,张常安参与引资300万元。当存款到安宁办事处账上后,杨元、保贵平即通知王家义,以王家义的昆明金方实业总公司的名义(无借款人资格)与安宁办事处签订贷款协议,并提供志帮钢铁集团公司(无担保人资格)的贷款担保书,将款大量贷出。在此期间,杨元、保贵平未按照贷款的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在办理审批贷款手续时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调查核实贷款方以及担保方的经济能力和负债情况,对所贷出资金不做贷后检查。在抵押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共发放贷款83笔给金方公司,本金总额为2.1991亿元。至案发前,金方公司净归还本金5089万元,尚有本金1692万元未偿还,金方公司贷款后,借给志帮公司1024万元,借给大志线材厂3620万元,其它贷款均用做归还贷款、支付“投资回报”或归还旧债等用途。案发后,杨志帮、王家义、吴其林仅归还贷款21笔,共计4885万元。剩余62笔未归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007亿元。 律师辩护 替诈骗分子作无罪之辩 庭审中,公诉机关列举了大量证据证明杨志帮等10名被告人犯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还指控被告单位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宁办事处涉嫌犯罪。其辩护律师为杨志帮等10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称:杨志帮、王家义、吴其林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几被告人没有事先预谋,也没有采取任何手段骗取宜良县政府的信任,更没有提供虚假的担保,杨元、保贵平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证据证实省国托安宁办事处属异地吸收公众存款,从现有证据来看,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没有一个文件对安宁办事处对营业地域范围作过规定。 法院判决 作恶者必自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搜钪景铩⑼跫乙濉⑽馄淞植捎眯榧俚15氖侄纹〈畹男形汛シ肝夜搪桑钩纱钫┢铮以斐删薅畲钏鹗У难现睾蠊婪ㄓΥ友铣痛ΑQ钪景铩⑼跫乙逶诖钫┢行形鹬饕饔茫抵鞣福晃馄淞制鸢镏⒏ㄖ饔茫荡臃浮1桓嫒搜钤⒈9笃健⒍∑健⒗钚送⒔鸬旅鳌⒍徘烨俊⒄懦0参シ捶伞⒎ü娌捎酶呦⒗看ⅰ⑽找斓卮婵畹氖侄畏欠ㄎ展诖婵畹男形压钩煞欠ㄎ展诖婵钭铩F渲校钤⒈9笃皆谏笈⒎糯罟讨校灰勒障喙胤伞⒎ü姘炖恚斐删薅畲盍魇У男形构钩晌シǚ⒎糯钭铮婪ㄓΦ笔锊⒎!9呋匾勒铡蹲罡呷嗣窦觳煸汗赜谏嫦臃缸锏ノ槐怀废⒆⑾⒌跸抵凑栈蛘咝嫫撇挠θ绾谓凶匪呶侍獾呐础返蓖コ坊囟员桓娴ノ辉颇鲜」市磐型蹲使景材焓麓Φ闹缚兀戏晒娑ǎㄔ河枰宰夹怼9呋刂缚匮钪景锏?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各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应结合法庭确认的证据综合分析。杨志帮、王家义、吴其林所实施的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行为,在第一批贷款无法归还的情况下,仍然采取继续让中间人高息引资、贷新还旧、拆东补西的方法骗取贷款,反映了3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而一开始贷款,几被告人向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宁办事处所提供的贷款担保就是属于没有保证人资格的保证和用已被法院查封的资产抵押,是提供虚假担保的行为。另外,从所有贷出的款项用途来看,绝大部分是用于支付高息,归还旧账,而只有少部分资金用于志帮与大志两公司的生产。因此,3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杨元、保贵平违反相关的金融法规,大量吸引异地存款,在金方公司还不出贷款的情况下,仍然召集会议,让中间人继续去拉存款的行为反映了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于是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以杨志帮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王家义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吴其林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杨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以保贵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董小平、李兴旺、金德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杜庆强、张常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10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柏立诚(滇池晨报) 本案相关背景 被告人杨志帮,原系昆明市志帮钢铁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王家义,原系昆明金方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吴其林,原系昆明大志线材厂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杨元,原系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宁办事处经理。 被告人保贵平,原系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宁办事处投资科科长。 被告人董小平,无业,系辽宁省丹东市人。 被告人李兴旺,原系昆明鸿瀚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金德明,无业,系云南省昆明市人。 被告人杜庆强,原系前卫轧钢厂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常安,原系昆明市志帮钢铁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犯贷款诈骗罪: 杨志帮 王家义 吴其林 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杨元 保贵平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董小平 李兴旺 金德明 杜庆强 张常安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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