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护栏不“安全”顾客摔成九级伤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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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8日02:21 新华网 | ||
由于滑雪时撞到了金属立柱造成9级伤残,王某将石京龙滑雪场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石京龙公司的安全防范措施存在缺陷,判令滑雪场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29118.31元。 据了解,位于延庆县的石京龙滑雪场根据坡度、长度的不同,划有三条滑道,滑雪者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在滑道两侧,用金属立柱作为边界。 2002年1月20日,王某和朋友相约来到石京龙滑雪场滑雪。有一定滑雪经验的王某根据自己的水平选择了中级滑道。在滑行过程中,因速度较快,同时也未控制好方向,王某右肩部与滑雪场围栏的金属立柱猛烈相撞,后经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右腋下神经损伤,伤残程度属九级。 事故发生后,石京龙滑雪场认为,滑雪场是娱乐休闲场所,滑雪本身就有危险,正常的滑行是不应撞在护栏上的。在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石京龙滑雪场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石京龙公司应在营业范围内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以保证消费者人身安全。由于石京龙公司的安全防范措施存在缺陷,导致王某在娱乐消费时造成身体伤害,石京龙滑雪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石京龙滑雪场在这起事故后,改进了安全防护措施,在金属立柱护栏内侧围了一圈软网,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记者/杨文学)(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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