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合同赶跑害人婚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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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8日07:32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 四海)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婚姻家庭协会昨日联合发出通知,从今年8月1日起,西安市各婚姻介绍机构一律要和征婚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婚介机构不能利用婚托和虚假广告欺骗征婚者。据了解,作为西安市婚姻介绍管理工作制度性的重大调整和变革,婚姻服务合同将使西安的婚介从制度化走向法制化,西安也成为继大连、上海之后全国第三家实行婚介服务合同的城市。即将使用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文本中,规定了婚介机构和征婚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征婚者的自然条件、择偶条件、约会记录和双方违约的 合同中同时规定,婚介机构向征婚者收取的服务费用只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做征婚广告所需的广告费,收费金额多少,双方约定,自觉自愿。据介绍,各婚姻介绍机构所使用的服务合同将由西安市婚姻家庭协会印制,各区县民政局及市属婚姻介绍所到市属婚姻家庭协会按成本价购买。服务合同由市婚姻家庭协会统一编号、备案,各婚介机构自制和复印的服务合同无效。另外,婚介机构不准设置合同以外的附加内容,若需增加有关条款,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双方也可补充约定,但不准超出婚姻介绍范围。各婚姻介绍机构对于实行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前登记并交费、服务期限未到的征婚者,应按照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内容和要求,逐个补办合同手续。合同履行到期后,可续签合同,续签基本服务费用减半收取或双方约定。凡已终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各婚姻介绍机构要装订成册,妥善保存,西安市民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附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婚介机构: 义务: 1、认真核对并如实记录征婚者提供的征婚信息资料(如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独身证明、学历证明、房证、车证、职业证明等),并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2、应及时为征婚者提供合适的应征人选。 3、未经征婚者同意,不得向应征者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泄露征婚者的信息资料(广告征婚方式除外)。 4、婚介机构向征婚者提供的应征者信息资料必须与应征者提供给婚介机构的一致,不得以虚假应征信息资料欺骗征婚者。 5、婚介机构不得以婚托、虚假广告等方式,欺骗征婚者。 违约责任: 1、婚介机构提供给征婚者的应征者信息资料与应征者提供给婚介机构的不一致,婚介机构应将征婚者支付的基本服务费用如数返还给征婚者。 2、婚介机构以虚假广告、虚假应征信息资料、婚托等形式欺骗征婚者,婚介机构收取的基本服务费用应双倍返还给征婚者。 3、婚介机构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征婚者,且在60天未服务的,征婚者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婚介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如数退还给征婚者。 征婚者: 义务: 1、征婚者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婚介机构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如实提供征婚信息资料。 3、征婚者不得利用婚介机构为其提供的婚姻介绍服务从事违法行为,包括借婚姻索取他人财物等,由此产生的争议与婚介机构无关。 违约责任: 1、征婚者提供的征婚信息资料如有失实之处,婚介机构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征婚者已支付的基本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婚介机构不予返还。 2、征婚者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婚介机构的,婚介机构有权中止合同履行,中止期间视同服务期间。 3、征婚者利用婚介机构为其提供的婚姻介绍服务从事违法行为的,婚介机构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征婚者已交付的基本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婚介机构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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