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阀”保你放心用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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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8日08:32 东南快报 | ||
省建设厅公布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的三项法规 本报讯 为加强我省的燃气行业管理和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省建设厅昨日公布了三项法规:《关于贯彻<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福建省小区集中供气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液化石油气钢瓶色标及钢瓶阀门封口管理规定》,法规从今年7月3日起实施。燃气管理投资前竞标特许经营权 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燃气工程建设。允许跨地区、跨行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投资建设燃气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首先取得特许经营权,并与当地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期限暂定10年。燃气设施与建筑同步施工 住宅小区和单体建筑的建设中,需要使用燃气的,应配套设计布置管道燃气设施用地;建设项目管线综合设计应含有燃气管道。建设项目业主应将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项目施工图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同时送审、报批,对燃气设施要同步施工、同步竣工。燃气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燃气从业人员应经过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培训,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参加每3年1次的继续教育。卖燃气器具配套售后服务 未在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售后服务机构或未委托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机构作为售后服务机构的,其燃气器具不得在当地销售。凡在本省销售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应向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当气源改变为天然气时,负责改造或更换用户的燃气器具。小区集中供气管理 小区集中供气项目只能在城镇管道燃气暂时无法通达的区域内建设,作为城镇管道燃气总体项目过渡期内的燃气设施,当城镇供气管网覆盖到小区集中供气区域时,小区集中供气区域的燃气供应必须置换由城镇燃气供气系统供气。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从事小区集中供气的经营单位或已开工进行小区集中供气项目建设的项目业主,必须在9月份前与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申请资质审查,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钢瓶色标及封口管理色标标明企业名称、服务电话 我省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色标设置规定如下:在瓶颈处设有色标标志,色标宽30—80毫米;色标应有颜色或图形区别,印刷经营企业名称;在钢瓶瓶体正面(钉铭牌处)下方印刷经营企业名称和服务电话号码,字体高度为50—100毫米。钢瓶阀门上塑封套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配置安装钢瓶阀门封口机,使用专用的钢瓶阀门塑封套。塑封套标明企业名称、企业标识、充装重量、服务电话、举报电话。未上塑封套的液化石油气满瓶不得运出充装站。钢瓶阀门塑封套由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印制、核发或监管。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色标和钢瓶塑封套须在2003年8月15日前按本规定要求设置完毕。自2003年10月1日起未设置色标和塑封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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