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产权证索赔4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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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8日08:54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胡然)福泽小区45户居民倾尽积蓄购买了商品房后,开发商却违反信用,迟迟不给居民办理产权证。居民们在苦等3年多仍无结果的情况下,愤而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开发商东达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0万元。昨天,天津仲裁委员会已依法受理此案。 据原告之一曲女士介绍,2000年3月,她与东达公司签订现房购买合同,购买了怡安小 法律解释 据45名原告的代理律师介绍,最高法院新解释第18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由于销售商的原因,致使购房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销售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解释还规定,购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众居民向开发商提出近400万元的索赔数额,就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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