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照被吊销不能做原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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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8日10:13 齐鲁晚报 | ||
法院判决:此理由不成立 本报济南7月7日讯(通讯员 李明君 记者 董震)今天从平阴县人民法院获悉,生意人王某欠某企业5000元被该企业告上法庭,王某却称对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失去了作为原告的资格,要求法院驳回该企业的诉讼。法院未采纳王某的意见,于近日一审判决王某偿还欠款5000元及利息。 2000年,王某与济南某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经双方结算,王某欠该企业5000元,并由王某出具了欠据。后由于该企业经营不善,未能按期年检,2001年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在清理欠款过程中,向王某追要5000元,但王某拒不偿还欠款,该公司遂于2003年4月将王某诉至法院。在答辩中,王某认为该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因未按期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虽然企业丧失了经营资格,但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所以王某的主张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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