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为自己“平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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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9日01:52 新闻晨报 | ||
本市首例不服强制戒毒案上诉被驳回 晨报讯应某因为吸毒成瘾被公安机关送往戒毒所强制戒毒3个月。戒完毒后,他称自己从未吸过毒而打起了行政官司。日前,杨浦区法院对这起本市首例不服戒毒案进行了宣判。 今年2月26日,应某来到朋友处,正遇当地警署前来抓捕吸毒者,将应某在内的数名吸毒嫌疑人带回警署,并对应某进行尿样检验及药品催瘾医学试验,检验结果为尿检吗啡类药物阳性、吗啡类药物依赖,警方因此认定应某吸毒成瘾,对其作出强制戒毒3个月的决定。 强制戒毒后,应某以自己从未吸毒、行政决定有误为由,向作出决定的有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强制戒毒决定书,并退回戒毒费6000元、赔偿关押期间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55850元。 法庭审理中,应某称自己是到朋友家玩,被警察误作为吸毒的带回警署并送往市戒毒所。他因身患疾病,长期服用息斯敏等药物,所以尿样呈阳性,戒毒所据此认定他是吸毒者,自己当即言明从未吸毒。戒毒所随即作出催瘾试验,但未用仪器检测。不到一周,市公安局就作出了强制戒毒3个月的决定书,应某要求申诉,但有关部门置之不理。应某还称,戒毒期间,医生从未让他服过戒毒药物,由此可见自己确实未上瘾,现要求另行做毛发鉴定证明自身清白。 被告辩称,当时原告的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因其否认吸毒,故作了催瘾试验,但该试验无需仪器测试,结果再次确认原告吸毒成瘾。原告收到强制戒毒决定书后,并未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因其对毒品身体依赖程度较轻,所以戒毒期间未给其服用戒毒药物。 法庭最后认定,被告具有对吸毒成瘾人员作出强制戒毒的执法主体资格。通过被告提供的各项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吸毒成瘾,被告对其作出的强制戒毒三个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称尿检阳性是长期服用药物的反应,但未提供病历等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行政赔偿,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所以,法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通讯员李铭记者吉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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