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判处一组织同性卖淫案 被告人被判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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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9日10:03 新华网 | ||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今日向媒体公布,该院于近日判处了一起组织同性卖淫案。 被告人王志明因组织他人卖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据悉,这种组织同性卖淫的案例,在此间以往惩处的组织卖淫案件中实属罕见。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志明本系同性恋者,在北京经他人介绍招募了另四名同性卖淫者 此后,王志明多次介绍嫖客至该处进行同性恋交易,并从中获利。后因与四名卖淫者因嫖资分配产生争执而告案发。 长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志明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但被告人系自首且为限定刑事责任人,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章晨煜)(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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