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中心出台明确规定 交通事故受伤需开证明报药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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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1:23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那 媛)参保人员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医药费,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方可报销。昨日,市医保中心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该规定指出,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够提供公安部门关于肇事方逃逸或无法查找责任人相关文字证明的,其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否则,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自实施以来,制定了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一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自主定价。一些参保人员十分关心在这些可自主定价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的诊疗费如何报销。对此,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医疗服务项目自定收费标准高于全市医疗保险统一支付标准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低于全市医疗保险统一支付标准的,医疗保险基金按实际收费支付。这位负责人强调,这些自主定价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本规定事先向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说明。 此外,市医保中心对医保政策执行中发现的受关注问题一并作出明确答复。如,对于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因自杀、自残、酗酒,经鉴定为完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其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收取参保人员的诊疗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上限为2.5元,实际收费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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