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测试露出“尾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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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2:07 新闻晨报 | ||
一方手持借据声称对方借款未还,另一方则拿出转账证明表示已经还款,双方都信誓旦旦。杨浦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双方进行心理测试,为本案的最后处理结论提供了参考性意见。 周某是上海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总经理和承包人,蒋某系安徽来沪人员,双方通过汽车买卖相识。2001年4月,蒋某到周某处任旧车部经理。当年6月20日和12月12日 审理中,作为被告的周某坚持认为钱款已还清,借条是因轻信原告会自行销毁而未收回。为支持上述观点,周某提供了蒋某在自己单位领取62500元的取款凭证,以及自己先后两次通过所在单位开出本票转账,将152200元转交给蒋某的证明。 蒋某则坚称周某并未还款,自己在周某每次还款后都会将借条归还,所收到的上述款项是自己与被告单位的其他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但蒋某对有关的经济活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鉴于双方相持不下,法院遂在原、被告自愿的前提下,委托上海市公安局对双方进行了心理测试。结果表明,蒋某在所涉及到与本案相关的情节问题上出现说谎生理反应,而周某在同样的问题上未出现说谎生理反应,周某的陈述可信度高于蒋某。 最后,法院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蒋某提供了两份借条,但周某提供的相应证据对还款事实作了说明,蒋某虽否认还款事实,但未提供与被告或其单位有其他借贷关系的证据。心理测试报告虽是参考意见,但根据双方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分析,可以确认周某的陈述更接近事实,遂作出一审判决,对蒋某要求周某归还21.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蒋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维持了上述判决。晨报通讯员李铭记者吉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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