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引发消防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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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7:43 潇湘晨报 | ||
2年前,一把大火将“湘潭世纪星商场”烧得面目全非,价值近百万元的财产付之一炬。昨日,由这场火灾引发的一场行政诉讼再次成为湘潭市民关注的焦点。因不服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湘潭电业局电力工程公司将湘潭市雨湖区公安消防大队推上了被告席。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不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而引发的消防行政诉讼。 电力公司不服责任认定 2001年5月3日晚7时30分左右,湘潭世纪星商场发生重大火灾,湘潭市雨湖区消防大队接到火警后迅速赶至现场,随后湘潭市区内的各消防大队也赶到现场救火,经过紧张而艰苦的营救,大火被扑灭。随后,雨湖大队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组成了火灾调查组,展开对“5·3重大火灾”的调查。 同年6月3日,雨湖大队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世纪星商场西起第二间门面“亮仔童装店”西南墙上的进户电缆穿墙处至“总计量开关箱”之间的电缆线,起火原因系进户电缆短路,产生高温,引燃可燃物成灾。 电力公司不服这一火灾原因认定书,不久,他们向湘潭市雨湖公安分局申请重新认定。同年9月10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认定维持原认定。10月11日、12日,雨湖消防大队分别作出三份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湘潭世纪星商场、商场门面经营户及湘潭电力工程公司对火灾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电力工程公司不服,向湘潭市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消防支队维持了雨湖大队的责任认定。 省高院责令湘潭中院审理此案 因湘潭电力工程公司不服消防支队的维持决定书,公司以火灾责任认定程序违法、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由,要求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雨湖消防大队对他们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湘潭市消防支队维持认定决定书,并要求雨湖大队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公安消防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不是一种可诉具体行政行为?湘潭市中院受理该案后,一审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湘潭电力工程公司的起诉。电力公司不服,又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后,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指令湘潭市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火灾原因成辩论焦点 因为该案系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因而火灾发生的原因以及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合法就成了昨日法庭辩论的焦点。 负责世纪星商场供电接户线路安装的原告湘潭电力工程公司认为,大火发生的直接原因系世纪星商场超负荷用电引发,而被告消防部门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和专家鉴定、送检样品技术鉴定,认为火灾原因系进户电缆短路,产生高温,引燃可燃物成灾。双方为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有关电力方面的专家也被当作证人请进法庭提供证据。 昨日的庭审共持续了一天,世纪星商场方面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当天的诉讼。由于案情复杂,昨日下午,主审法官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本报记者 金旭华 实习生 姚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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