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明兴药厂厂长受贿78万 一审判刑13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9:32 信息时报 | ||
法院除对原厂长一审判刑13年外 原车间主任及一基层科员同时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黄珊 通讯员 王燕)一个制药厂的几项基建工程上马了,该厂从厂长到施工管理员的3人却因此而落马。记者昨日从荔湾区法院获悉,原广州明兴制药厂厂长、车间主任、施工管理员3人因受贿,分别被判处2年半到13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广州明兴制药厂(即现在的广州明兴制药有限公司)是全国500家最大医药工业企业之一,曾多次获省级先进企业等称号,“明兴”牌商标是广州市著名商标。谁也想不到,这背后竟隐藏从原厂长到基层科员利用基建受贿的窝案。 车间主任借基建“发财” 郑义民,现年45岁,大学文化,案发前是明兴厂一车间主任。1993年初至1997年3月期间,郑任该厂基建科科长。在负责该厂位于本市洪德路后乐园街的宿舍楼、该厂制剂车间大楼等基建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郑义民多次收受了承建以上项目土建工程的包工头邵某(另案处理)送他的贿款25.5万元。事后,明兴厂的这些基建工程被发包给了邵某挂靠的单位承建。去年底,郑向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交代了自己受贿的事实并退赃。对邵某逢年过节送的“利是”3.6万元,郑为自己辩解说,他与邵某一贯交好,故邵某送“利是”并非受贿,而是正常的礼尚往来。 荔湾法院审理认为,郑义民身为公司基建科科长,对公司基建项目的立项、施工单位的选择、工程质量的监督、工程款的划拨、工程质量的验收等环节行使一定权力,而邵某是工程的承包者,双方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法院认为这笔“利是”与朋友间的礼尚往来不一样,也明显超出了正常的馈赠数额。 日前,荔湾法院以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郑坐牢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厂长被判13年提上诉 今年57岁的刘洪伟,高中文化,党员,案发前曾任明兴厂基建科、安全设备科土建施工管理员,算“郑科长”的下属。这名管理员“致富”的途径,与他的上司是一致的。在负责监督管理明兴厂的住宅楼、车间等工程的进度、质量等指标的过程中,他收了邵某送的财物5.5万余元;在该厂饭堂、车间、锅炉房等维修改造工程中,刘又从包工头曾某手里拿到了3.3万多元。 近日,刘洪伟也因构成受贿罪被荔湾法院判处蹲监2年半,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此外,该厂64岁的原厂长黎绍荣被控受贿78.7万元。事发后,黎退赃31.5万元。近日,荔湾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据悉,黎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
订阅新浪新闻冲浪 足不出户随时了解最新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