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线人告国税 法院因“案情复杂”中止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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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9:46 沈阳今报 | ||
核心提示:职业举报人姜先生因为举报沈阳客运集团公交车无牌照上线一事与省税务部门发生纠纷:自己举报的线索被采用后,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奖励。昨天,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因“案情复杂”等原因对职业举报人姜先生状告省税务部门的案件作出了“中止诉讼”的裁定。 有利可图 我是“职业举报人” 在采访中,姜先生对自己的职业举报史一直津津乐道:“我是一对双胞胎孩子的父亲,以前在单位上班时就是各大媒体的通讯员,在采访中积累了不少线索。后来,单位不景气,下岗后偶然间一次给地税部门提供了一条线索,大概是2000年的事。后来,地税部门给了我2000元奖金,我便产生了当“职业举报人”的念头,前几天我还到山西领了一笔7000多元的奖金。我喜欢举报一些大案子,过瘾,对国家、百姓都有好处,为此我自学了不少法律、法规。说实话,我做这个挺有风险,收入也不稳定,但就觉得自己到老了回忆起来也有念头。这起举报就是我认为自己干的很有意义的一件事。” 挺身而出 沈阳客运集团不纳税上线 从2001年初秋时起,姜先生发现沈阳客运集团的大量公交车没有正式车牌号在道路上行驶、运营。凭着职业举报人的敏感,他感觉这应该是个好信息。为此,他查阅了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又到位于于洪区的沈阳市车辆管理所了解到,这些公交车是因为没有上税而无法上牌照。在这种情况下,从2001年上半年起,沈阳客运集团将没有牌照的750辆公交车违规投入运营。而法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为一次性纳税,应纳的税额为购车费的10%。 举报无果 公交车有了牌照 发现问题并查证后,姜先生从2002年3月起,开始给国家税务总局举报中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举报中心、沈阳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辽宁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处等部门寄送举报信十几封,打过不计其数的电话,但沈阳客运集团涉嫌偷税的事一直没有得到查处。 为此姜先生曾到多个部门咨询,据姜先生说,省国税局的答复是沈阳市的车辆购置税应暂由交通部门所属的沈阳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而该办公室则解释说,他们没有行政处罚权,有人逾期纳税,他们只能收取滞纳金。 虽说“偷税问题”一直没得到处理,但在2002年6月,沈阳市交警部门集中70多名交警,在一天内为沈阳市客运集团的这750辆车办理了车辆注册登记,发放了正式车号牌。 种瓜得瓜 要求奖十万元以上 对于应得的奖励,姜先生自己算了一笔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750辆车,按一辆车价值20万元计算,客运集团涉嫌偷税达1500万元。作为举报人,应得到税务机关至少十万元的奖金,对于重大的举报线索,经省国税局研究可以给予十万元以上的奖励。所以,姜先生将省国税局、省国税局稽查局、车购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一并告上法庭,称上述部门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无法得到举报奖励,因而应对其给予赔偿。 国税局 姜先生无被告资格 省国税局认为,在税务案件中,对税务机关的查处不服时,作为被查处的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姜先生没有与税务机关发生过这种接触,明显不具备主体资格,姜先生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此外,省国税局还就举报奖金的支付问题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是“因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及检查均由交通部门负责,因此举报奖金应由负责查处的交通部门支付。”记者 隋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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