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证》发放待遇从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10:08 千华网-千山晚报 | ||
千山晚报消息昨天,我市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做了重要调整。今后,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在其享受到再就业扶持政策后,方可停发失业保险金。 据介绍,由于我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进展缓慢,目前总共才发放537个。因此,结合我市发放的实际情况,我市对申领优惠证办法进行了两次调整。在上月首次调整的基础上 此次调整变数最大的在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以优惠证上“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中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作为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 若《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记录”一栏无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办证人员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若有关部门在“情况记录”上签署意见,从享受政策之日起(以有关部门签署日期为准),办证人员可继续享受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月数为准),作为享受优惠政策再就业的过渡期。三个月过渡期之后,办证人员再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暂缓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市、县发证机构要在办证人员提交的《失业证》上注明《再就业优惠证》已发字样。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领取失业保险金。 办理暂缓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为一年、二年或直接缓至2005年年末;已经并轨而未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未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时可由企业根据职工个人申请办理缓领手续,缓领期限可办至2005年年末。 在《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时限上,办理发放程序时限由原来的21天压缩至10天。相应的社区初审由5天减至2天,张榜公布由5天减至1天,街道及区复审由3天减至2天,市、县终审由5天减至3天,社区建立台账及发证由3天减至2天。 (首席记者杨光 见习记者那宇)
订阅新浪新闻冲浪 足不出户随时了解最新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