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有别样品违反《合同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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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13:24 沈阳今报 | ||
王鹏新闻背景:7月8日今报报道了沈阳市和平区肖女士到某地板行,看到一种地板的样品色泽可心,就买了46件。但安装时发现这些地板深浅色差很严重,要求退货和赔偿,引起纠纷。工商部门建议做质量鉴定,家具检测站表示这方面没有明文规定,地板色差构不成质量问题。 虽然国家对地板色差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如果肖女士购买地板符合样品买卖的条件, 样品买卖也称货样买卖,它与普通买卖最大的差别在于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确定标准不同。样品买卖中,出卖人应担保其交付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当事人对样品质量有说明的,则交付的标的物还应与说明相符。订立合同前,出卖人也可以排除对样品某些品质的保证。 判断买卖合同是否为样品买卖时,应注意: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约定,出卖人需交付与样品同一品质的相同标的物;2.排除样品品质担保的,不是样品买卖合同;3.样品不限于合同成立时存在,在合同成立前可能已交付给买方。根据《合同法》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这里的封存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包装及密封,只要有必要保护措施即可。同时,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排除其适用。 本例中,如果肖女士以样品买卖为由主张权利,其举证责任较一般买卖合同还有一些特殊之处:1.是否为样品买卖,买受人应负举证责任;2.样品买卖如已成立,出卖人主张对样品品质作了限定的,应就其限定之内负举证责任;3.对不符合样品的给付,买受人如主张瑕疵担保请求权,应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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