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物倒阴沟致学生中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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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13:27 新闻晚报 | ||
终审维持原判:责任人赔偿 17万元 本报讯影剧院旁散发的有害气体导致小学生集体中毒,崇明向化中心小学二年级女生李某因中毒致残。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乱倒化学物品的黄某夫妇和影剧院赔偿李某17万余元。 2001年11月29日上午9∶30,向化中心小学组织学生到影剧院看电影。学生一进场就闻到浓烈的异味,老师马上和影剧院交涉。工作人员解释说,异味是镇上某夫妇家中释放液化气造成的,影剧院已经喷洒过空气清新剂,没事的。 9∶40,电影按时放映。15分钟后,就有人出现了呛咳、头痛等症状,全体师生随即退场回校。但有数名同学恶心呕吐,被送往医院诊治。李某是最严重的一个,整天嗜睡、反应迟钝甚至精神异常。经鉴定,李某患有有害气体吸入后继发感染伴有精神障碍,目前为癔症样表现,符合六级伤残。 经查明,影剧院里的有毒气体来自旁边的阴沟,是镇上黄姓居民私自搞合成煤气试验后,其妻汤某将试验用的残液倒入阴沟所致。李某家长遂将黄某夫妇和向化影剧院的上级单位镇文化发展中心以及向化中心小学一起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定,黄某夫妇倾倒残液的违法行为引起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镇文化中心所属的影剧院承担次要责任;向化小学因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黄某及其家属汤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9余万元;向化文化发展中心赔偿3.4万余元。 黄某夫妇认为他们倾倒的碳5液体属于无毒或微毒化学物品,不可能单独形成有害气体,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于是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黄某明知碳5是微毒或低毒的化学危险物品,没尽妥善保管义务,严重危害了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应对中毒事件负主要责任;影剧院没有及时封闭影剧院,继续播放电影,最终导致学生中毒事件,应承担次要责任。 (记者刘昕通讯员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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