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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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1日11:42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原平阳某学校高三男生曾某状告学校,要求撤销勒令退学处分决定的学籍管理行政争议一案(本报曾予报道),平阳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曾某的起诉。 原告曾某系被告平阳某学校2002学年高三级学生,2002年12月16日,被告发文以“文化课基础差,专业课比较自由散漫,无视校规校纪,并多次在画室接听电话,不尊重教师,不虚心接受批评,属屡教屡犯者”为由,对原告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的决定是错误的,并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学籍管理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于今年4月7日向平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处分决定,并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8380元。 平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曾某与被告平阳某学校的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遂驳回原告起诉。 石砰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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