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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障”生车祸 高速公路管理方失职被判赔27256元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1日13:33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南宁7月11日讯(记者卢荻 通讯员南新巍 邓伟力)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首例状告高速公路管理处失职索赔案,作出维持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南宁管理处(下称“管理处”)赔偿原告损失费27256元。

  2002年5月2日,广东人贾某向管理处交纳车辆通行费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A295×的
桑塔纳轿车沿高速公路由北海驶往南宁,当行至高速公路某处时,因避让弃置于高速公路超车道内的辣椒筐,车辆与道路中央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贾某为此支付车辆修理费25086元、损坏防撞墙补偿费280元、拖车费890元、车检费100元、事故罚款50元。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某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贾某负全部责任。后贾某不服,申请复议。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作出撤销原认定,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据此,贾某遂向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管理处赔偿损失。

  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因收费与原告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被告管理处应当保障车辆能够安全、畅通地使用高速公路。管理处因疏于巡查未能发现并清理路障,致使原告贾某在正常行使时发生交通事故,属未履行合同义务和应尽职责,应对原告贾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于2003年1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管理处赔偿原告贾某损失费27256元。

  一审判决后,管理处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主办该案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对于拥有部分行政权利的事业单位在行使职责时具体行为如何界定的案件,该案的审理不仅在审判工作上具有指导意义,也应引起拥有一定行政权利的事业单位的重视,重新审视自身职责范围;在行使管理的同时,更要注重提供服务和履行合同的义务。”编辑:车伟强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卢荻 南新巍 邓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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